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吉財公告[2024]38號 2024-12-19
為進一步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根據《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全省享受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免稅政策的“普通標準住宅”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房:
(一)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
(二)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情形的房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其他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1.5%;保障性住房預征率為零。
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預繳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為:
應預繳土地增值稅=(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采取非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預繳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為:
應預繳土地增值稅=銷售收入÷(1+增值稅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三、適用上述政策標準,以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日期為準;未簽訂合同的,以房屋實際交易日期為準。
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