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對于納稅人取得乘坐航空運輸工具取得的報銷憑據需要注意以下6點:
1、只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可以抵扣進項稅。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或免稅,上環(huán)節(jié)運輸企業(yè)提供的國際運輸未繳納增值稅,也就不存在下環(huán)節(jié)進項抵扣的問題。
2、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電子普通發(fā)票外,其他的旅客運輸扣稅憑證,都必須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證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納稅人手寫無效。
3、航空運輸的電子客票行程單上的價款是分項列示的,包括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fā)展基金。因民航發(fā)展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企業(yè)的銷售收入。因此計算抵扣的基礎是票價加燃油附加費。
4、除扣稅憑證和進項稅計算方法的特殊規(guī)定外對于旅客運輸的進項稅抵扣原則,需要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基本規(guī)定。比如用于免稅、簡易計稅的不得抵扣;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guī)定:“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6、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fā)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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