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資委,深圳市財政局,各計劃單列市國資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政局、國資委,各證監(jiān)局,有關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30號)有關要求,完善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我們制定了《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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