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都是在債務人違背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處分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由債權人行使的權利,而且均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之,行使權力的范圍也都必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種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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