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水利廳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晉發(fā)改收費發(fā)[2018]464號 2018-07-10
各市發(fā)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利局: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4]886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7]1186號)和《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關于印發(fā)<全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晉財綜[2015]87號)等規(guī)定,結合試行情況,經研究,同意繼續(xù)執(zhí)行現行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
(一)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qū)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
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2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計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占地面積計征,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計征;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占地面積計征,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計征。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計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計征,每立方米0.5元。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二、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guī)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guī)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四、執(zhí)收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多收、減收、緩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土保持補償費,應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公示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內容,自覺接受發(fā)改、財政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此文主動公開)
山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水利廳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