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海洋發(fā)展局 財政部青島監(jiān)管局關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相關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通知
相關區(qū)(市)財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jù)《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相關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通知》(財綜〔2023〕15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海洋局 財政部山東監(jiān)管局關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相關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通知》(魯財綜〔2023〕54號)要求,現(xiàn)就做好青島市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相關海域使用金退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還范圍及計算方法
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以自然資源部圍填海現(xiàn)狀調查確定的相關項目為準。退還海域使用金具體項目范圍及計算方法,按照財綜〔2023〕15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退還前置程序
由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圍填海項目,退還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照財綜〔2023〕15號、魯財綜〔2023〕54號文件要求辦理。
由市政府批準的圍填海項目,退還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應辦理:
(一)已實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繼續(xù)填海的,應當申請?zhí)詈m椖靠⒐を炇眨鶕?jù)驗收后實際填海面積,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未實施填海且不再繼續(xù)填海的,應當直接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
(三)優(yōu)化方案繼續(xù)填海且減少填海面積的,應向市海洋發(fā)展局提出用海方案調整申請,經(jīng)市海洋發(fā)展局審核同意后出具用海調整批復,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
(四)已取得用海批復但未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未實施填海且不再繼續(xù)填海的,應當申請撤銷用海批復。
三、退還需提供材料
符合條件的海域使用權人應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海域使用金退還申請,逐級報至市海洋發(fā)展局,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為原海域使用權人(原繳款人),其退還銀行賬戶(以下簡稱“退還賬戶”)與原繳款人銀行賬戶一致的,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退還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包括退還理由、退還數(shù)額、往年申請退庫情況等內容,并填報《退還海域使用金申請表》(附件1)。
2.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或財政票據(jù)(附件2)等。
3.已完成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提供變更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已完成注銷登記的,提供注銷登記證明材料;已撤銷用海批復的,提供撤銷用海批復文件。
4.《收入退庫申請書》(附件3)。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為原海域使用權人,其退還賬戶與原繳款人銀行賬戶不一致的,除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繳款人變更名稱(非轉讓情形)的,需提交變更名稱前后實際仍為同一家企業(yè)的證明材料。
2.原繳款人被其他企業(yè)整合或接管,原繳款人賬戶已無法接收退還款項,退還賬戶為整合或接管后企業(yè)賬戶的,需提交原繳款人賬戶無法使用的情況說明、企業(yè)間整合或接管關系證明等材料。
3.原繳款人賬戶無法接收退還款項,退還賬戶為其他集體或企業(yè)賬戶的,需提交原繳款人知情同意書(附件4)、原繳款人賬戶無法使用的情況說明、退還賬戶與原繳款人關系證明等材料。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現(xiàn)海域使用權人(非原繳款人),除提供第(一)條中的規(guī)定材料及原繳款人知情同意書(附件4)外,還需提供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繼承材料、生效法律文書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轉讓的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加蓋公章或個人簽名(按手印),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退還申請材料核實
(一)審核。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退還海域使用金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轉送同級財政部門。
1.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以下內容:
(1)海域使用金退還申請是否符合退還范圍和條件。
(2)項目用海批準及變更情況、不動產變更或注銷登記情況、用海批復撤銷情況。
(3)繳納海域使用金的財政票據(jù)是否齊全。
(4)應退還金額、分成比例是否計算準確(依據(jù)原不動產權證書、變更后的不動產權證書或用海批復文件)。
(5)《收入退庫申請書》填寫是否正確,申請退還賬戶戶名與賬號是否對應,退還賬戶與原繳款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按要求提供相應材料。
(6)其他應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核實以下內容:
(1)海域使用金繳納時間、數(shù)額、財政票據(jù)的真實性,是否有對應的非稅收入收費流水記錄。
(2)應退還金額、分成比例計算是否準確。
(3)《收入退庫申請書》填寫是否正確,收款人信息是否準確。
審核過程中,發(fā)現(xiàn)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區(qū)(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限時補正,逾期無法補正的予以退回。對符合退還條件的,區(qū)(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以正式文件向市海洋發(fā)展局、市財政局申請退還市級以上海域使用金,文件中需說明基本情況、審核情況,同時附海域使用金申請退還明細表(附件5),以及海域使用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等。
(二)復核。市海洋發(fā)展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對各區(qū)(市)上報材料進行復核。核實申請退還的海域使用金是否按繳庫級次入庫、是否有對應的《繳款書》(附件6)或其他繳款憑證等。復核中發(fā)現(xiàn)上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海洋發(fā)展局通知申請人于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無法補正的予以退回。經(jīng)復核,對符合退還條件的,由市財政局、市海洋發(fā)展局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青島監(jiān)管局審核,并附《海域使用金申請退還匯總表》(附件7)。
五、退還審批
(一)財政部青島監(jiān)管局收到市財政局、市海洋發(fā)展局申請退還海域使用金文件和相關材料后,按要求進行審核,需進一步補充材料的,由市海洋發(fā)展局通知申請人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逾期無法補正的予以退回。對符合海域使用金退還條件的,向市財政局、市海洋發(fā)展局出具審核意見,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部分就地退庫手續(xù),并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中央分成部分直接退至退還賬戶。
(二)市財政局、市海洋發(fā)展局按要求辦理海域使用金市級分成部分的退還手續(xù),市級分成部分直接退至退還賬戶。
六、其他要求
(一)由省政府、市政府批準的圍填海項目,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提交材料參照國務院批準項目要求執(zhí)行。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項目用海主體盡快辦理用海方案調整、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驗收、注銷海域使用權、撤銷用海批復等有關手續(xù),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有關工作。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政策解釋和業(yè)務指導,組織相關海域使用權人按規(guī)定申請退還海域使用金。
(四)海域使用金涉及省級分成的,按照魯財綜〔2024〕54號文件辦理,區(qū)(市)級分成部分退還手續(xù)可參照執(zhí)行。
稅 屋附件:
6.繳款書.docx
8.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海洋局 山東省財政部 山東監(jiān)管局關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相關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通知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海洋發(fā)展局
財政部青島監(jiān)管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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